鑒定分為結構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。
我國現行的鑒定標準有兩套系統: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(GB50292)和《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》(GBSO144);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(GB50023-95)和《工業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》(GBJ117-88)。按照結構功能的兩種極限狀態,結構可靠性鑒定可以分為兩種鑒定內容,即安全性鑒定(或稱承載力鑒定)和使用性鑒定(或稱正常使用鑒定)。根據不同的鑒定目的和要求,安全性鑒定與使用性鑒定可分別進行,或選擇其一進行,或合并成為可靠性鑒定。
抗震鑒定的目標為:經鑒定符合標準要求的建筑,在遭遇到相當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,一般不致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生產設備,經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。抗震鑒定方法可分為兩級,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,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,建筑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,當有些項目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,可在第二級鑒定中進一步判斷。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,它是在第一級鑒定的基礎上進行的。